- A.甲采用暴力制服某首饰店门卫劫取大量首饰后,担心被门卫认出而将其杀害
- B.乙在抢劫某金店过程中,因金店门卫与之搏斗而杀死该门卫
- C.丙将某银行运钞车押运员打死后取走现金100万元
- D.丁抢劫一个重病患者的治疗费用后,该患者因无钱治病而自杀身亡
- A.遗失物占有回复请求权须在2年法定期间内提出
- B.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 C.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D.拾得遗失物的行为从性质上看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被告人,黄某,男,22岁;刘某,男,20岁;靳某,女,17岁。2001年夏天,被告人黄某从某信用社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黄某让被告人靳某到某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某补办摩托车过户证明。张某提出与靳某约会,靳某将此事告诉了黄某。黄某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某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刘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张某为其提供资金。在黄某的授意下,2001年10月30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到黄某的二哥家。黄某藏于室内,刘某先对张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某为他们提供15万元贷款。张某借所以推脱,刘某继续殴打,此时,黄某从室内出来,与刘某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2万元现金”的便条,要某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刘某持此便条到某信用社取走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黄某、刘某才将张某放回。问:本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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