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有效代理
- B.无权代理
- C.无效代理
- D.滥用代理权
- A.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
- B.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
- C.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
- D.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只能为30年
被告人,赵某,男,45岁,2001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卢某,男,42岁。被告人赵某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私营公司)招聘的民工,在公司中负责看护施工现场存放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卢某为无业人员,与赵某同乡。卢某见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使用情况审核松懈,管理不严,即产生窃取建筑材料贩卖牟利的念头,并与赵某商量,赵某同意提供帮助。2005年2月至3月期间,卢某利用赵某单独看管建筑材料的便利条件,于深夜将公司施工现场存放的价值5万元的建筑材料盗出,然后以低价卖给他人,得价款12000余元,二被告人各得赃款6000元。2005年3月21日,被告人卢某正在盗运公司钢筋时,被公司的一名项目经理发现,及时报案而案发。问:(1)本案应该如何定罪?(2)对卢某量刑时,作为量刑基准的数额应该是多少?为什么?(3)本案应该如何对赵某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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