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高某与刘某均系D县水冶镇人,两人在本地各开办了一家照相馆。2011年5月18日9时许,双方因给水冶镇医院的婴儿照相一事发生纠纷,高某在医院内对刘某进行殴打导致刘某轻伤。 针对此情况,行政机关对高某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尚未执行)。高某以没有殴打刘某,自己才是受害者为由,不服处罚决定,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将行政拘留变更为罚款,高某仍不服遂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有权对高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是哪个(些)机关?高某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进行起诉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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