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借款合同不发生变更
- B.保证合同不发生变更
- C.丙应对该2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对推迟1年期间的利息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 D.丙对该2万元借款及其推迟1年期间的利息均不承担保证责任
- A.丙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属于一般保证
- B.丙公司因为保证期限已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C.丙公司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 D.保证合同无效,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试分析该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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