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受市工商局委托组成的质量监督执法小组在例行的检查中,发现甲厂生产的电器严重不符合标准、足以造成人身伤害,该小组便以工商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停产停业。在处罚过程中,甲厂提起举行听证的要求,遭到拒绝。甲厂不服该行政处罚,遂以质量监督执法小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问:

(1)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如果不受理该如何处理?

(2)如果法院受理本案后,该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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