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市城市建设发展,在市区东部地区若干个工厂已经外迁或停产,其厂址由城市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在出让之前已由规划部门编制了详细规划,确定了每块土地的使用性质。某开发公司在出让中竞得其中的一块居住用地,面积4.5hm2,按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居住用地的容积率为2.1,建筑密度为 25%,建筑高度不得超高45m,居住区内的绿地率为30%,人口密度不超过800人/hm2。某开发公司与市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了土地合同,并将上述条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题]

 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条件的目的是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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