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从事服装加工及生产。甲、乙均以货币出资,每人出资5万元,丙以厂房出资,作价1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3万元。四人约定平均承担亏损,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假设该合伙企业于9月依法注册成立。由于甲本人拥有一家布料加工厂,于是甲向该合伙企业推举出的代表人乙提出,由其向合伙企业提供布料。乙同意,便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同甲的布料加工厂订立布料买卖合同。后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厂的布料质量不好。乙提出不再使用甲提供的布料。甲认为乙因未得好处,故意与其过不去,坚决不同意。乙在管理合伙企业事务中,管理经验日渐丰富。其叔叔个人开办一家服装加工厂,乙接受聘请,代其管理企业经营事务。丙向周某借了8万元钱,周某要求丙提供担保,丙私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厂房出质给周某。为此,该合伙企业的生产受到一定影响。丁于3月取得预备会计证,此后一直没有机会从事会计工作,这次丁认为机会来了,决心担任合伙企业的会计。甲、乙、丙均同意,认为用自己人可靠。
甲、乙、丙、丁的出资方法是否合法?四人约定的分配办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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