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A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于2003年1月1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1月6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4月2日人民法院宣告A企业破产,4月11日成立清算组。有关资料如下: (1)2001年7月1日,A企业向债权人甲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A以自己12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该设备已于2002年9月31日灭失,获得保险赔款60万元。 (2)2001年10月1日,A企业向债权人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B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因A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借款,乙银行于2002年12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尚未审结。 (3)2001年12月3日,A企业向债权人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因A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尚未审结。2003年12月30日,A企业的破产程序终结。
债权人甲银行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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