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新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桥公司”)于2003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年5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了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案,有关情况如下: 新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路桥建设;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额为26 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资产总额为126 000万元,负债总额为75 600万元,净资产为50 400万元;公司2003年、2004年、2005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7.6%、6.8%、11.1%。新桥公司拟计划发行9 800万元4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按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的1%执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限拟为自发行之日起9个月后可转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下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该转股价格确定之后,在转股期内,无论公司股份是否发生变动,都不再作任何调整。 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案进行审议后的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200万股,占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赞成票为10 920万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反对票为7 280万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

从公司财务方面来讲,新桥公司是否符合有关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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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A展览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为100万元的展览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展览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月3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10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货,A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购买了设备,并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3月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被盗,同日,D公司到C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3月10日,王某用盗得的上述汇票以D公司的名义向E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并以D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作为支付购买汽车的价款。3月12日,E公司为支付F公司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5日,F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拒绝支付票款。

B公司收到A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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