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日本某电机公司出口其高压硅堆的全套生产线,其中技术转让费报价2.4亿日元,设备费12亿日元,包括了备件、技术服务(培训与技术指导)费0.09亿日元。
谈判开始后,营业部长松本先生解释:技术费是按中方工厂获得技术后,产品获利提成计算出的。取数是生产3000万支产品,10年生产提成是10%,平均每支产品销价8日元。设备费按工序报价,清洗工序1.9亿日元;烧结工序3.5亿日元;切割分选工序3.7亿日元;封装工序2.1亿日元;打印包装工序0.8亿日元。技术服务暂分培训费,12人/月的培训费用250万日元;技术指导人员费用10人/月,650万日元。 背景介绍:
(1)日本公司技术有特点,但不是唯一公司,因此,是积极推销者,该公司首次进入中国市场,也适合中方需要。
(2)清选工序主要为塑料槽、抽风机一类器物;烧结工序主要为烧结炉及辅助设备;切割分选工序主要为切割机;封装工序主要为管芯和包装壳的封结设备和控制仪器;打印包装工序主要为打印机及包装成品的设备。此外,有些辅助工装夹具。
(3)技术有一定先进性、稳定性,日本成品率可达85%,而中方仅为40%左右。问题:
7. 卖方解释得如何?属什么类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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