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刑法》第191条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试分析:

(1)该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

(2)禁止洗钱的对象是否包括保险诈骗犯罪所得?

(3)行为人不知是上述犯罪获得的赃款而提供了资金账户的,是否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呢?为什么?

(4)郑某与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朱某事先通谋,为朱某提供资金账户,则郑某是否构成本条规定之罪?为什么?

(5)某黑社会组织首领周某通过各种黑社会组织活动,获取数百万元不义之财;周某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将钱“洗白”。问:周某的洗钱行为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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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 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问: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贷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甲、乙在协商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甲获得了乙的商业秘密,甲随即终止与乙的协商,利用乙的商业秘密生产了适销产品,则(    )。

  • A.乙可以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B.甲违反了先契约义务
  • C.L可以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 D.甲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

甲、乙系夫妻,约定8万元存折为甲所有,12万元房产为乙所有,其余lo万元财产为二人共有。甲欠丙50万元债务,则(    )。

  • A.如果丙知道该约定的,丙无权要求乙用其12万元房产还债
  • B.如果丙不知道该约定的,丙有权要求乙用12万元房产还债
  • C.如果丙知道该约定的,乙有义务以10.万元共有财产清偿债务
  • D.如果丙不知道该约定的,丙有权要求甲、乙以其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共同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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