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雇用他人汽车一辆,由司机张某驾驶,为甘肃省张家川县龙山镇货主赵某向河南省禹州市运输牛皮等货物。12月10日早5时许,汽车行至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路永红旅社门口,李某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送的货主赵某骗下车,自己也下车,把赵某引到距停车点70米的饭摊前。李某谎称去叫司机张某一块吃饭,离开赵回到车上,又对司机谎称,货主在旅社休息,要司机和他一起将车开走卸货。当汽车开走时,被赵某发现,赵某当即疾呼停车,车仍未停。李某让司机将车开至宝鸡市渭溧区高村的亲戚家,然后把车上的货物全部卸下,据为己有,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万元。问:李某的行为在定性上有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和诈骗罪三种意见,你赞同哪一种?请从你认为构成的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说明,并简要陈述不构成其他犯罪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