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后,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则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并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票无效。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也可以背书转让。
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应以实际结算金额为付款金额。
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属于转让背书。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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