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不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适用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可以通过内部工作分工,确定其只部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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