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电镀厂从2000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2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

⑴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⑵债务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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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17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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