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企业负责人指使会计人员采取在账簿上多列开支,不列、少列收入的方法多次进行偷税,第一次偷税13万元,第二次偷税16万元,第三次偷税21万元,累计偷税数额占到应纳税额的30%以上。请根据《税收征管法》、《刑法》规定,指出应作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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