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电动工具,2013年6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6月3日,购入一批钢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

(2)6月11日,处理一批下脚料,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51万元。

(3)6月20日,购进一批低值易耗品,取得承运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为1万元。甲公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1万元。

(4)6月23日,因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钢材部分被盗,价值12万元。

已知,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当期购入钢材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扣除?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销售下脚料应纳的增值税额是多少?

(3)甲公司购进低值易耗品发生活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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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甲公司向B市乙公司购买10台专用设备,双方于7月1日签订了购买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专用设备每台10万元,总价100万元;乙公司于7月31日交货,甲公司在收货10日内付清款项;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上方因合同违约而发生的纠纷,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7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5万元定金。

7月20日,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因向甲公司订购该批专业设备的丙公司明确拒绝购买该批货物,甲公司一时找不到新的买家,将不能履行合同。

7月22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定金未能弥补的损失。甲公司不同意赔偿损失,乙公司遂向C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乙公司的仲裁申请,甲公司认为:(1)只有当合同履行期满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乙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乙公司于7月22日主张解除合同不合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即使合同可以解除,那么合同被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即失去效力。所以,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3)甲公司愿意承担定金责任,但乙公司不能再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据查,甲公司不履行合同给乙公司造成10万元损失。

要求:

根据合同、担保、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能要求赔偿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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