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5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1年4月11日到甲加工企业稽查,发现甲加工企业在2011年1月至3月期间,少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査局就甲加工企业的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于2011年4月20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甲加工企业;甲加工企业于5月20日将税款缴纳人库,但由于对税务局决定存在异议,于5月21日向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家税务局对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题:

1.市国家税务局是否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2.甲加工企业是否可就不予受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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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某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集整车和配件销售、维修、信息服务于一体的4S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1年有关涉税资料如下:

1.“主营业务收人”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11700万元。其中汽车及配件销售收人10200万元、修理业务收入150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368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人  117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89万元

2.“其他业务收人”科目贷方金额合计596.7万元。明细账反映企业当年的“其他业务收入一仓储费”共计596.7万元,摘要为:收汽车生产厂家仓储服务费(备注:按照当年已销车辆数量每辆收取1.02万元的仓储服务费)。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7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人——仓储费  596.7万元

3.“营业外收人”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107万元。其中:下脚废料销售收入36.27万元、保险费手续费返还款24万元、收取按摩椅生产厂家驻店直销场地租赁费2万元、纳税大户地方财政奖励44.73万元(该奖励资金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4.“其他应付款”科目全年贷方发生额合计204万元,反映公司销售汽车的同时代客户办理保险事宜,代保险公司向客户开具保险单收取的款项。借方发生额合计180万元,反映公司支付给保险公司保险费用(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贷方余额24万元,反映公司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累计结余金额,企业全部结转至“营业外收人”科目贷方。该科目年末无余额。

5.“投资收益”科目贷方发生额85万元,系从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15%)税后分回投资收益85万元(其中有17万元系被投资企业2007年以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额)。

6.“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9345万元。其中汽车及配件销售成本8670万元、修理业务成本675万元。

7.“营业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1193万元,其中发生运费杂费金额合计103万元、广告及业务宣传费940万元、产品促销费150万元。

8.“管理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1560万元,其中职工工资1050万元(含职工住房补贴52.5万元)、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注明工会经费支出21万元、职工福利费120万元、

2011年10月公司为员工统一制作工作脤支出30万元、业务招待费105万元、折旧等其他合理费用234万元。9.“财务费用”科目本年度借方发生额为210万元,为按照10.5%的年利率标准向DB公司拆借资金2000万元所发生的利息费用支出。企业准备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提供的金融企业对QT企业的同类实际贷款年利率为10%,而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为5.65%。

10.“营业外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11.2万元。其中违反汽车供应商定价政策,揸自降价销售被供应商处以违规罚款10万元、维修人员私自驾驶客户汽车外出办事,造成交通事故被交管部门处以违章罚款1.2万元。

11.企业采用以购定销的策略,每月销项税额均大于进项税额,全年外购车辆及配件、材料取得合规的増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合计1588.65万元、运费发票允许计箅的进项税额合计7万元。上述票证均按规定进行了认证。12.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各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989万元,进项税额为1595.65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393.35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为27.5345万元,教育费附加为11.8005万元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1700+596.7+107+85)-(9345+1193+1560+210+11.2+27.5345+11.8005)=130.16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30.165X25%=32.54125万元

问题:

1.请指出企业自行申报中相关税种存在的问题。

2.请计算企业应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请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

(7分)某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一12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均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如下

问题:

(1)2010年度6月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的10%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合计3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12月进行账务调整,将超过2010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部分计金额12万元调整计人“应付职工薪,酬一应付职工福利费”。因当年实际发生的职福利费用未超过规定标准,M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末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为3万元)。

(2)2008年巳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30万元,于2010年8月重新收回,企业将收到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0年7月,因违约拒收供货方提供的预定货物,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增加。.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如下决定,并于2011年8月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该企业-

(1)调增该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额46万元,分别为: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标准的5%补充养老保险部分计12万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资产损失当年收回的30万元应计入所得额、支付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对调增的所得额按适用税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按应补税额处以0.5倍的罚款。

(2)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责令该企业协助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该企业处以未代扣税款0.5倍罚款和自未代扣税款申报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

1.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和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作出的补税(或追缴)、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有哪些方面不当?并说明理由。

2.企业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上述处罚规定不服,可采取什么措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各类收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趄过12万元
  • B.纳税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
  • C.年所得12万元以上但已足额扣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必再向税务机关申报
  • D.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只需填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即可
  • E.取得应税所得且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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