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1997年7月8日,某市拍卖公司受国税局委托,对一批香烟进行拍卖。 1999年7月10日,拍卖公司在某市日报上发布了拍卖公告,公告注明:所有香烟整体拍卖,底价16.7万元。竞买人须具有烟草经营权才能参加竞买。有意者请带身份证件和烟草经营权证件及2万元保证金到拍卖公司办理竞买手续。 至1999年7月17日,累计登记的竞买人数为13人,所示证件复印件显示竞买人均符合竞买资格,并缴纳了保证金。 1999年7月17日,拍卖公司举行了拍卖,经过激烈竞价,最终由18号举牌者张某以20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成交后当日,张某先交付了10万元,约定剩余款项将于3日内交齐。然而,第二日,8号竞买者李某向拍卖公司提出异议,称18号张某并无竞买资格,他的烟草专卖经营证系伪造的,并称拍卖公司与竞买人有串通嫌疑,拍卖无效。 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交了证据。经法院查明,张某的烟草专卖经营证确属伪造。但是,李某没有提交拍卖公司与竞买人串通的证据,法院对拍卖公司与竞买人串通的事实不予认定。 问题:1、竞买人不具备竞买资格,是否导致拍卖无效?为什么? 2、拍卖公司没有查出竞买人的资格无效,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3、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中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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