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案例二 1997年7月8日,某市拍卖公司受国税局委托,对一批香烟进行拍卖。 1999年7月10日,拍卖公司在某市日报上发布了拍卖公告,公告注明:所有香烟整体拍卖,底价16.7万元。竞买人须具有烟草经营权才能参加竞买。有意者请带身份证件和烟草经营权证件及2万元保证金到拍卖公司办理竞买手续。 至1999年7月17日,累计登记的竞买人数为13人,所示证件复印件显示竞买人均符合竞买资格,并缴纳了保证金。 1999年7月17日,拍卖公司举行了拍卖,经过激烈竞价,最终由18号举牌者张某以20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成交后当日,张某先交付了10万元,约定剩余款项将于3日内交齐。然而,第二日,8号竞买者李某向拍卖公司提出异议,称18号张某并无竞买资格,他的烟草专卖经营证系伪造的,并称拍卖公司与竞买人有串通嫌疑,拍卖无效。 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交了证据。经法院查明,张某的烟草专卖经营证确属伪造。但是,李某没有提交拍卖公司与竞买人串通的证据,法院对拍卖公司与竞买人串通的事实不予认定。 问题:1、竞买人不具备竞买资格,是否导致拍卖无效?为什么? 2、拍卖公司没有查出竞买人的资格无效,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3、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中的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案例四 2002年7月,某拍卖公司举行了一场破产企业财产专场拍卖会。拍卖标的以120万元起拍,但是拍卖师出价时无人应价。从现场看,并非人气不足,竞买者多达40人。其中的许多竞买者具备相当的经济实力,也有购买欲望。根据拍卖人掌握的情况,无人应价是由于拍卖会上有一些竞买人恶意串通,企图逼迫拍卖公司调低价位,甚至有个别竞买人采取不正当的手续,威胁其他竞买人不得应价。拍卖师见状及时终止了拍卖。经过与委托人协商,拍卖公司宣布采用减价拍卖方式重新拍卖。拍卖师宣布竞买规则之后,个别竞买者提出异议,但拍卖师不为所动,当报价升至135万元的时候,持7号牌和11号牌的竞买者同时举牌,拍卖师决定转为增价拍卖,由7号和11号继续竞价。最终由11号以140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拍卖成交后,7号竞买者认为本次拍卖无效,理由是:(1)拍卖公司无权中止拍卖;(2)采用减价拍卖时,7号与11号肯定不是同时应价,拍卖师应当判断出先出价者来确认成交价格,而不应转为增价拍卖,违反了拍卖规则。 问题:1、本案中恶意串通的竞买人,违反了我国拍卖法的什么规定,我国拍卖法对恶意串通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2、在本案中,拍卖公司是否可以中止拍卖?一般来说,拍卖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拍卖? 3、在本案中,拍卖公司在减价拍卖中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