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战争行为
- B.第三者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害
- C.内战或武装暴动
- D.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主管当局过失的行为
- E.不可抗拒和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
- A.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
- B.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 C.代表机构所在地
- D.侵权行为地
- E.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 A.国籍原则
- B.主权原则
- C.公共秩序原则
- D.最密切联系原则
- E.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与丹麦王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 3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保证,在不损害其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对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参股的合资经营企业或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包括对该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或处置,不采取歧视措施。 ”是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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