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传真,欲订购一批初级农产品以转售,A公司在传真中列明了初级农产品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B公司在3月25日之前报价。B公司如期报价,同时要求A公司在3月30日前回电确认报价,A公司如期回电确认报价,但要求签订正式书面合同。B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给A公司发货,A公司收货未提出异议,但未及时付款,后因市场的变化,该类初级农产品的价格下跌。A公司要求B公司将货取回,理由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B公司不同意,认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A公司付款。随后,B公司发现A公司放弃对关联公司到期的债权,并向关联公司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收回。请回答:
(1) A公司的传真订货、B公司的报价、A公司的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 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什么?
(3) 对A公司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B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证其利益的实现?法律如何规定该权利行使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