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公司、赵某和钱某共同发起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拟定为9000万元(每1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赵某、钱某和D公司分别以现金2000万元、1000万元和专利技术6000万元出资。该公司于2012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为5000万元,3月,该公司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钱某和孙某的任职情况如下:
(1)赵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2004年3月起任一家企业总经理。2005年9月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赵某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2)钱某,拟任独立董事,工学博士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
(3)孙某,拟任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学历,现担任D公司副经理。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是否符合担任C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资格?并说明理由。
(2)钱某是否符合担任C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并说明理由。
(3)孙某是否符合担任C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