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于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甲、乙分别持有A公司31%和25%的股份。截至2013年年底,A公司净资产额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2014年2月,A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向社会公众发行公司债券筹资5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财务顾问认为,A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
2014年3月,A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拟公开发行优先股,并制定方案如下:(1)发行优先股3亿股,拟筹资5亿元;(2)公司连续3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方恢复表决权。2014年4月,在A公司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优先股融资方案未获通过。
由于融资无望,A公司股价持续走低。2014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A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A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A公司7%的股权。与此同时,甲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A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与乙共同设有一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在收购丁持有的A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
问题:
(1)财务顾问关于A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判断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2)A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优先股融资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有关媒体关于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有关媒体关于丙在收购丁所持A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甲增持A公司不超过2%股份,锁定期是多长时间?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