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2年实现利润总额364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02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如下:
(1)自3月20日起自行研发一项新技术,当年以银行存款支付研发支出共计68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2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支出6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支出400万元,研发活动至2002年底仍在进行中。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7月10日,自公开市场以每股5.5元购入20万股乙公司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02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7.5元。
(3)9月10日,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500万元(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
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02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530万元。
(4)2002年发生广告费2000万元,至年末尚未支付。甲公司当年度销售收入98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他有关资料:税法规定,企业持有的股票等金融资产以取得成本作为计税基础。除上述差异外,甲公司20 x2年未发生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无期初余额,假定甲公司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要求:
(1)根据上述交易或事项,填列“甲公司2002年12月31日暂时性差异计算表”

(2)计算甲公司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 3 )计算甲公司订2002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请说明理由。
(4)计算甲公司2002年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5)编制甲公司2002年确认所得税费用的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