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评估事务所接受委托评估B公司的价值,以借壳上市,评估基准日是2015年12月31日。对于B公司2013年、2014年的业绩,评估人员依据会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对于2015年的业绩,参与了部分B公司客户、供应商的走访,但底稿中未对其参与走访情况形成书面统计分析材料。在已发现被评估企业存在重大财务舞弊风险的情况下,项目组未对B公司历史业绩的真实性适当关注并实施有效的评估程序,导致形成未来收益预测的评估假设明显不合理,如假设B公司2016年营业收人较2015年经审计的增长28.30%,进而导致评估值高估。 2015年初,项目评估人员根据B公司提供的经营资料初步测算B公司100%股权估值为160亿至170亿元。后来随着借壳对象的变化,在企业经营情况无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B公司 于2015年5月提出的期望估值为260亿至270亿元,于2015年9月底B公司提出的期望估值变为370亿元。评估师预测B公司2017年至2020年各年收人的增长率分别是35.02%、20.09%、12.28%、4.35%,但评估工作底稿中未记录该增长率的确定依据。用于盈利预测的“评估报告中表”材料是评估师代被评估单位倒编形成,评估工作底稿中无B公司提供的必要的盈利预测资料。B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为3,701,900.82万元,与B公司的期望评估结果基本吻合,A评估公司对此没有合理解释。要求:
根据本案例,(1)说明A评估公司违反了哪些评估准则(说明4处即可)。
(2)是否违法?违反了哪些法规?应该受到 《证券法》哪些处罚(说明2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