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60%
- B.50%
- C.40%
- D.30%
- A.120000
- B.90000
- C.72000
- D.60000
- A.800
- B.600
- C.500
- D.400
- A.驳回诉讼请求,因为商店失窃的损失应当由乙本人自行承担
- B.驳回诉讼请求,因为失窃行为既已发生,认定县公安局不履行责任已无任何实际意义
- C.裁定乙与县公安局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调解
- D.确认县公安局的不作为违法
- A.甲是适格原告,因为甲最先发现案情并多次向110接警中心报警
- B.乙是适格原告,因为乙是县公安局不作为行为的受害人
- C.甲和乙可以成为共同原告,因为他们都是当事人
- D.甲因为目击盗窃全过程并报警可以成为诉讼第三人
- A.能成立,因为县公安局的违法不作为造成了乙的财产损失
- B.不能成立,因为商店失窃与县公安局的不作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C.不能成立,除非失窃时打电话报警的是乙本人
- D.不能成立,县公安局不是赔偿义务机关,乙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索赔请求
- A.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叮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B.在庭审中,经许可,乙同丙可以互相辩论
- C.人民法院审理本案,首先要进行调解
- D.乙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丙提起反诉
- A.不予受理,因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B.不予受理,因为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方可诉讼
- C.受理此案,因为县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
- D.不予受理,因为乙只能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A.受理
- B.在甲、乙和丁之间进行调解
- C.告知丁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 D.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