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税额,销售成本按每笔销售结转。中大公司2011年10月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1)1日赊销一批商品,货款为100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30000元(假设不作为计税基数),规定的付款条件为:“2/10、N/30”,客户在9日支付了货款,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
(2)以交款提货销售方式向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40000元,实际成本为340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A公司,款项已收到存入银行。
(3)与B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销商品一批。根据代销协议,B公司按代销商品协议价的5%收取手续费,并直接从代销款中扣除。该批商品的协议价为50000元,实际成本为36000元,商品已运往B公司。本月末收到B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列明已售出该批商品的50%;同时收到已售出代销商品的代销款(已扣除手续费)。
(4)与C公司签订一项设备安装合同。该设备安装期为两个月,合同总价款为30000元,分两次收取。本月末收到第一笔价款10000元,并存入银行。按合同约定,安装工程完成日收取剩余的款项。至本月末,已实际发生安装成本12000元(假定均为安装人员工资)。
(5)购入原材料一批,用银行存款支付货款2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元,款项已付,材料尚未收到。
(6)以生产的产成品换入一辆汽车。换出的产成品金额为200000元,中大公司的发票上注明产成品的售价为250000元,增值税42500元,中大公司收到补价50000元并支付汽车过户费9500元。
(7)生产车间一生产设备报废,原价300000元,已计提折旧100000元,发生清理费用2000元,取得残值收入4500元,均通过银行存款收支。该项固定资产已清理完。
(8)生产车间领用原材料,计划成本2300000元;领用低值易耗品,计划成本5000元,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
要求:根据以上经济业务,编制中大公司10月份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