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经董事会批准,甲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以自营方式同时对一条生产线和一座厂房进行改造。生产线与厂房系2007年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其中生产线成本为49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10万元;厂房成本为74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至2011年12月31日,均未计提减值准备。 (2)2012年1月10日,为改造生产线购入A工程物资一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为改造厂房购入B工程物资一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款项已支付。 (3)2012年1月20日,改造生产线领用A工程物资180万元和改造厂房B工程物资117万元。 (4)2012年6月30日,改造生产线和厂房的工程人员职工薪酬合计165万元,其中生产线为115万元,厂房为50万元。 (5)2012年6月30日,工程改造期间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支出合计为45万元,其中生产线为35万元,厂房为10万元。 (6)2012年6月30日,工程改造期问替换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20万元(不考虑变价收入),其中生产线为100万元,厂房为20万元。 (7)2012年6月30日,改造工程完工后对工程物资进行清查,发现A工程物资减少2万元,经调查属保管员过失造成,根据企业管理规定,保管员应赔偿0.5万元,剩余A工程物资转用于在建的厂房。 (8)2012年6月30日,生产线和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生产线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变更为0;厂房的预计使用年限仍然为20年,净残值变更为39.06万元,折旧方法均不变。 要求:
计算2011年12月31日生产线和厂房改造前的账面价值,并编制转入在建工程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