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

 (1)2005年3月,原会计科长李某退休,在与新任会计科长王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因企业负责人外出学习,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

 (2)2005年7月,由于产品畅销,企业又购进一条生产线,需要预付80万元。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会计科长王某让会计人员给供货方开出一张80万元的空头转账支票。

 (3)2006年3月,该企业对外公布财务会计报告时,主管会计工作的副经理、总会计师和会计科长王某在财务会计报告上加盖名章,总经理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根据上述资料,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哪些单位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转账支票的行为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各是多少?

 (3)该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签章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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