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8年10月份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从乙公司购入原材料800公斤,单价100元/公斤,增值税率17%,价税合计93600元。款项已付,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2)以银行存款偿还长期借款50000元。

 (3)向B公司销售商品1000件,单价100元,单位成本80元,增值税率17%,价税合计117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4)购入不需安装的设备一台,价款共计100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5)月末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其中生产车间2000元;行政管理部门1800元。

 要求:编制上述(1)—(5)经济业务的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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