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07年2月,某粮食类白酒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中产品销售收入10000万元,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税务机关通知该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审计,否则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查账稽核。该企业便委托甲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经查账核实以下几项支出:

 (1) 支付某电视台广告费1000万元;

 (2) 支付业务宣传费500万元;

 (3) 赞助支出(赞助某青少年足球俱乐部)200万元;

 (4) 发生业务招待费59万元,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5) 缴纳工商部门的罚款100万元;

 (6) 缴纳税收滞纳金和罚款100万元;

 (7) 该企业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支付罚息2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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