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汽车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小汽车不含税单价10万元/辆。2008年3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进口零配件一批,支付买价80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共计 2万元,适用关税税率10%。

 (2)外购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50万元,另支付运费20万元,运输单位已开具运输发票。

 (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零配件一批,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货款20万元。

 (4)直接销售给经销商70辆,并向经销商收取包装物租金1万元、运输装卸费5000元。

 (5)用以旧换新方式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汽车零配件,扣除支付旧零配件支出的款项 0.8万元后,取得销售收入6万元。

 (6)本月逾期未收回的汽车包装物押金0.4万元。

 (7)发生意外事故,当月外购原材料的20%发生损失。

 已知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3%。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汽车生产企业进口环节应纳关税。

 (2)该汽车生产企业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

 (3)当月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

 (4)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5)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6)该汽车生产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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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是一家于2008年1月10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贸易公司,当月发生以下事项:

 (1)1月15日甲公司在尚未取得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下,公司财务人员小刘到当地某城市商业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手续,银行认为甲公司手续不全,未办理;小刘又到另一家工商银行开立了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于1月15日从该账户发放了职工工资40000元。

 (2)1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商品,并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甲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乙公司于2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已知,甲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3)1月25日甲公司签发一张面额为20000元的支票,用于向丙企业支付租赁费。丙企业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发现该支票为空头支票,遂予以退票,并对甲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某城市商业银行未给甲公司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手续,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从工商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中发放职工工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4)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乙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5)银行对甲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处以1000元罚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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