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7年4月 1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 2250元,2007年4月,该企业发生的有关业务如下 (全部款项均通过银行收支):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元,款项已付,所购材料已验收入库。

 (2)销售商品一批,价款100000元,增值税 17000元。

 (3)本月大修理工程领用库存商品成本800元,按计税价格1000元计算的增值税为170元。

 (4)以库存商品向股东支付股利。该批库存商品成本7000元,按计税价格10000元计算的增值税为1700元。

 (5)月末原材料盘亏300元,转出增值税51元;经查明属于正常损失。

 (6)交纳本月份增值税12000元。

 要求:

 (1)计算本月应交的增值税额:

 (2)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会计分录(“应交税费”账户应当列出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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