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7%。2007年9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假设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不予考虑)
(1)5日销售商品一批,价款300 000元,增值税51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180 000元;
(2)10日取得出租固定资产收入5 000元,款项尚未收回;
(3)11日出售一项专利权,该专利权的账面余额为50 000元,累计计提的摊销金额为25 000元,累计计提的减值准备为5 000元,取得的出售价款为18 000元,款项已收到存入银行;
(4)15日收到货币资金捐赠400 000元;
(5)24日取得出租包装物收入3 000元,款项已收到存入银行。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并计算本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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