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第 47 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3月份发生下列销售业务:

(1)3日,向A公司销售商品1 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80元。为了鼓励多购商品,甲公司同意给予A公司10%的商业折扣。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72 000元,增值税额为12 240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存银行。

(2)5日,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60 000元,增值税额为10 200元。甲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件为:2/10,1/20,n/30。

(3)13日,收到8公司的扣除享受现金折扣后的全部款项,并存入银行。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4)15日,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90 000元,增值税额为15 300元。货款尚未收到。

(5)20日,C公司发现15日所购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8%的销售折让。甲公司经查明后,同意给予折让并取得了折让证明单,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要求:编制甲公司上述销售业务的(1)~(5)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本题不要求编制结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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