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曾任乙装修公司经理,2013年3月辞职,5月8日,为获得更优折扣,甲使用其留有的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购买总价15万元的地板。对于甲离职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于约定日期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的支付提供担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戊也为甲提供了付款保证,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亦未约定丁和戊分别为甲提供担保的实现顺序。
甲并未如期支付该批货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戊主张应当先实现丁提供的物权担保,拒绝清偿该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取得丁的小汽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戊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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