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400万元,增值税税额408万元,发票已通过认证;

(2)批发销售产品25万件,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6000万元;

(3)接受捐款收入20万元;

(4)产品销售成本共计2000万元,销售费用820万元,财务费用270万元,管理费用940万元,企业当年缴纳的消费税为1800万元;

(5)6月份因管理不善毁损原材料一批(相关增值税已经抵扣),账面成本30万元,8月份取得责任人赔款5万元,该笔业务企业未做账务处理;

(6)向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10万元。假设:甲公司各项期间费用均符合扣除标准,不考虑其他税费;销售的产品、购进的材料均适用17%增值税税率。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甲公司2017年共计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甲公司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甲公司2017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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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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