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业务。2012年10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业务:销售糕点一批,取得含税销售额41200元。采取赊销方式销售饼干,取得含税销售额共计164800元,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回8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11月11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80000元,销售饼干时支付运费5000元、装卸费300元,取得运输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生产设备一台,取得含税销售额61800元。
(2)购进业务:从面粉厂购进白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0元,增值税1360元。
该食品厂的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当月销项税额=41200/(1+17%)×17%+80000/(1+17%)×17%=17610.26(元)
当月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7%+1360=171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17610.26+61800/(1+4%)×4%×50%÷1710=17088.72(元)
要求:
(1)指出食品厂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不妥之处,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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