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食品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业务。2012年10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业务:销售糕点一批,取得含税销售额41200元。采取赊销方式销售饼干,取得含税销售额共计164800元,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回8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11月11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80000元,销售饼干时支付运费5000元、装卸费300元,取得运输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生产设备一台,取得含税销售额61800元。

(2)购进业务:从面粉厂购进白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0元,增值税1360元。

该食品厂的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当月销项税额=41200/(1+17%)×17%+80000/(1+17%)×17%=17610.26(元)

当月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7%+1360=171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17610.26+61800/(1+4%)×4%×50%÷1710=17088.72(元)

要求:

(1)指出食品厂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不妥之处,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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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机器设备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为4月1日。

4月5日,为向D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购价款,A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4月10日,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但E公司一直未向D公司交货。

4月19日,E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丢失,被王某拾得。王某伪造了E公司的签章,4月20日,王某以E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F公司。

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后,发现该机器设备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将该机器设备退还A公司。A公司承诺向B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买卖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C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7月5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出票人B公司未足额缴存票款和该汇票已经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拒绝证明。

7月10日,F公司向A公司、B公司、D公司、E公司和王某同时发出追索通知。其中,D公司以F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C银行以出票人B公司未足额缴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C银行以该汇票已经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F公司能否向E公司和王某行使追索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D公司以F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A公司应F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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