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厂生产的汽车出厂单价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2015年6月该厂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以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A经销商销售汽车50辆,6月20日发出货物并于当天办妥托收手续,但至6月30日仍未收到货款。

(2)捐赠给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汽车8辆,并根据B公司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为C公司提供汽车设计服务,收取不含税设计费12万元。

(4)为销售汽车接受D货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运输服务,支付不含税运费3万元,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的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万元。.

(6)本厂不动产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用钢材一批,该批钢材账面成本10万元。.

已知: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要求:

计算该汽车制造厂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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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08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5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2015年1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对发行新的优先股作出决议。董事会提交的发行方案显示,本次拟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董事会未通知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

2015年3月,甲公司的优先股发行申请被监管机关驳回,董事会转而制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拟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6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因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未能取得监管机关核准。

2015年5月初,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底与甲公司股东丙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丙持有的甲公司7%的股份,乙公司原本并不持有甲公司股份;但某媒体调查后披露,乙公司与持有甲公司股份25%的丁公司同受A公司的控制,应为一致行动人。,

2015年6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乙公司总经理王某得知收购信息后,于4月底买人甲公司股票2万股并于5月底高价卖出。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的优先股发行方案中,拟发行的优先股数量及筹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是否已经通过优先股发行方案?

(3)监管机关驳回甲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有关媒体关于乙公司和丁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总经理王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所得的相应收益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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