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彩色电视机,2012年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彩电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与彩电配比的销售成本5660万元;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免征营业税),直接与技术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100万元;
(3)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
(4)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价款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
(5)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
(6)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510万元;采购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共计230万元,取得运输发票;
(7)销售费用1650万元,其中广告费1400万元:
(8)管理费用8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90万元:
(9)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500万元所支付的当年全年利息40万元(当年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年利率为5.8%);
(10)已计人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54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15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8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8万元;
(11)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的捐款15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①上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涉及技术所有权的转让费用;②取得的相关票据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③该企业计人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03.74万元;④该企业不在“营改增”试点地区。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2012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2012年实现的会计利润;
(3)计算广告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该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腹纳税所得额;
(9)计算该企业2012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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