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甲、乙、丙三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丙对丁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丁签订了500万元的买卖合同。丁按照合同约定向合伙企业发货,由于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300万元,不足以清偿500万元的货款。
(2)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丙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获利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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