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6 题2005年2月某市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拟在本市租赁几间厂房。经人介绍后,在2月20日,天地公司与甲电子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如果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能于2005年lO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把该厂三间共250平方米原厂房于10月中旬租给天地公司使用,每月租金为2000元,租期为三年,合同中没有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2005年9月底,电子器厂新建厂房竣工,天地公司即要求甲电子器材厂履行合同,而甲电子器材厂却已于新建厂房竣工后将上述三间厂房以每月3000元的价格租给了某个体工商户乙,此后,天地公司虽多次派人上、]交涉,但均因甲电子器材厂的拒绝而未果。不得已,一年后的2006年12月底,天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电子器材厂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甲电子器材厂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2005年2月20日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2)甲电子器材厂将厂房租给某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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