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长江公司)有关购建、使用和报废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1)长江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与甲公司签订了一项订购生产用大型电子设备的合同,合同约定:设备的总价款为2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分四次等额支付,分别在收到设备时、2008年末、2009年末和2010年末各支付500万元。税法规定,按照约定的收款日期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设备于12月10日运抵长江公司,长江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运输费(不考虑进项税额抵扣)、途中保险费共计18万元,支付安装费12.45万元,并于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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