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大型设备及配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除特别注明外,销售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甲公司聘请丁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甲公司财务报告在报告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对外公布。

 (1)甲公司2009年12月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①12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Y公司销售A产品一台,销售价格为5000万元,合同约定发出A产品当日收取价款2100万元(该价款包括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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