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天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坛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天坛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均为主营业务;商品销售价格除特别注明外均不含增值税额,所有劳务均属于工业性劳务;销售实现时结转销售成本。2009年12月,天坛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资料如下:

 (1)12月1日,对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A公司,A公司已承诺付款。为及时收回货款,给予A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如下:2/10,1/20,N/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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