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双方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09年6月16日A公司应收B公司的货款为800万元(含增值税)。由于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至2009年11月30日尚未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于2010年1月1日达成以下协议:
(1) 以现金偿还48.25万元。
(2) 以一批库存商品偿还一部分债务。该产品的成本为420万元,公允价值(即计税价值)为375万元,B公司已为此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5万元。
(3) 以B公司持有C公司的一项股权投资清偿。该股权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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