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罚款
- B.加收滞纳金
- C.停止出口退税权
- D.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 A.进口化妆品
- B.零售高档金表
- C.进口金银首饰
- D.批发卷烟
- A.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 B.企业在境内其他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 C.不从事生产经营只缴纳车船税的社会团体
- D.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但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A.车辆购置税
- B.消费税
- C.营业税
- D.关税
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包装物租金20万元。
(2)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公斤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50元。
(说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小问,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本月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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