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县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度委托建筑公司承建住宅楼10栋,其中:80%的建筑面积直接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7 648万元;其余部分暂时对外出租,本年度内取得租金收入63万元。与该住宅楼开发相关的成本、费用有:
(1)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1 400万元。
(2)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42万元。
(3)前期拆迁补偿费90万元,直接建筑成本2 100万元,环卫绿化工程费用60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450万元、销售费用280万元、财务费用370万元(财务费用虽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准确按项日计算分摊)。当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的扣除比例为9%。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数。
(2)计算该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金额和开发成本的合计数。
(3)计算该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4)计算该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的税金。
(5)计算该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
(6)计算2011年该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