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向农民收购马铃薯30 000斤,每斤收购价为0.1元,高梁20 000斤,每斤收购价 0.6元,已验收入库;

 (2)以薯类为原料自制酒精50 000斤,对外销售30 000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1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500元;

 (3)以自制酒精为原料加工成薯类白酒20 000斤,对外销售15 000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4元;

 (4)以高梁为原料加工成粮食白酒10 000斤,全部对外销售,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5)该酒厂期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5 000元。

 要求:计算该酒厂2005年10月应该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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