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外贸企业出口和内销业务分账核算,2005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进口化妆品一批,货值折合人民币40万、包装费3万元;进口海运费2万元、支付采购代理人佣金1万元,支付境内报关及送达企业运杂费2万元;(关税率10%)

 (2)进口本企业装修用材料一批,货值及进口运费、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0万,支付境外中介2万元,境内运输费1万元,将该批材料用于装修本公司展示厅;(关税率5%)

 (3)从境内化妆品厂收购化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将其出口南亚,对外报价折合人民币36万元;

 (4)将本月进口化妆品中的50%销售给国内商贸企业,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

 (5)本月进口化妆品中6%的部分因应保管不善毁损;4%的部分分发女职工庆祝三八节;5%赠送客户;

 (6)受境内某化妆品厂委托出口一批化妆品,货值对外报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收取境内企业相当于货值5%的代理费;

 化妆品消费税率30%,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3%,要求计算:

 (1)该企业进口环节关税合计;

 (2)该企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3)该企业当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合计;

 (4)该企业当期内销应纳增值税;

 (5)该企业当期应退增值税;

 (6)该企业当期应退消费税;

 (7)该企业当期应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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